各粮食收购企业: 按照《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冀粮督查〔2020〕63号)以及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廊发改(2020)521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障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就开展我市2020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检查时间:2020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与秋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从2020年11月份开始,到2021年3月底结束。 二、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三、检查内容 一是重点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明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量(价)折扣规则、结算方式、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让农民交“明白粮”;二是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克扣斤两、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等行为;三是重点检查政策粮食入库验收环节是否存在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入库粮食是否及时退出政策性收购并妥善处置;四是重点检查用于粮食收购的地磅、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检测仪器设备是否经过计量部门(国家授权的鉴定部门)签定并在有效期内,是否定期对地磅等称重设备进行校验并落实地磅控制台被非法干扰计量的防范措施等;五是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早发现和妥善应对收储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确保不发生粮食储存和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四、主要文件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 (三)《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 (四)《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7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冀粮粮储〔2020〕54号) (五)《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粮督查〔2020〕63号)。 (六)与检查有关的其他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特别是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抓好秋粮收购意义重大。我们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抓在手上,结合当前重点工作,认真制定检查方案,选派精干人员,把握重点,明确责任分工,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对秋粮收购出现的区域性、群体性、典型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主流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秋粮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创新执法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秋粮收购专项检查要使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操作系统,实现检查全程留痕、可追溯,相关检查情况和结果根据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案件核查力度。用好监管热线,对12325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两法”衔接,及时移送案件。 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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